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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辅助驾驶系统不能替代驾驶员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一批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的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相关裁判规则。其中,第四条案例重点阐述了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被激活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随着辅助驾驶技术在日常行车中的普及,一些驾驶者在开启相关系统后,便不再专注于操控车辆,转而使用手机甚至休息。更有甚者,通过购买和使用所谓“自动驾驶神器”等非法装置,规避系统的安全监测,实现长时间双手脱离方向盘驾驶,这些行为对道路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裁判规则明确指出,车辆的辅助驾驶系统不能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行为的主体。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人仍然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责任方,必须全程确保行车安全。如果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功能的同时,借助私自加装的设备来逃避系统监控,即便其未实际位于主驾驶位操控汽车,依然应当被认定为驾驶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要着眼于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通过明晰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此举有助于提升相关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同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与引导作用,促进全社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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