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辅助驾驶功能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强调驾驶人即使启用相关技术,若处于醉酒状态仍须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必须严守法律底线。

随着辅助驾驶技术普及,部分驾驶者在开启系统后出现注意力分散现象,如使用手机甚至睡觉。更有个别人员通过购买所谓“智能驾驶神器”等违规装置,规避系统监测,实现长时间脱离方向盘的操作,这些行为对道路安全构成严重隐患。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271号指导性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已指出,车辆辅助驾驶系统不能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开启该功能后,驾驶人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一方,必须对行车安全负责。若行为人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借助私自加装的设备逃避系统监控,即便未亲身操控车辆,也应当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批指导性案例主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常见争议,旨在明确裁判标准,统一司法尺度,从而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同时,通过司法裁判的警示与教育作用,引导公众自觉守法,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