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前就《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依法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应用。
根据草案第四十一条,上海将依法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应用,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同时,草案第十条提出,本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开发应用场景,提升出租汽车服务与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并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创新应用。
草案明确,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统筹规划、融合发展,协同治理、强化监管,安全便民、智慧绿色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坚持以乘客为本,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同时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友好的从业环境。本市坚持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推动行业提质增效。

在总量调控方面,草案规定本市对出租汽车实行总量调控,市交通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场供需状况、道路通行条件等因素编制总量调控方案,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区域巡游出租车,其数量纳入总量调控范围。在服务设施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布局出租汽车停车点、候客站、巡游出租车营业站、网约车专用上客区域、充电桩等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
在经营许可方面,草案对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车辆分别设定了许可条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车辆应取得运输证。车辆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无偿配置,期限为八年,不得转让或出租、出借给他人。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条件包括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考试合格、无暴力犯罪和交通肇事犯罪等记录、年龄未超过六十三周岁等。
草案对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行为作出详细规范,要求平台对车辆和驾驶员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行业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核验,保证线上预约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不得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召车信息服务,不得转卖或转让订单。在运价方面,巡游出租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因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可设置运价参考区间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确定、调整计价规则应提前三十日报市发展改革、交通部门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驾驶员权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应与驾驶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或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平台应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保障驾驶员休息权益。平台还应与工会、驾驶员代表开展协商,合理确定计价规则、派单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抽成比例、考核奖惩标准等事项,并在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计价规则、派单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抽成比例上限等信息,每次订单完成后告知驾驶员订单金额和抽成比例。

在保障与监督方面,草案提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等大型公共场所应设置巡游出租车营业站、网约车专用上客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为驾驶员提供停车、休息、如厕等综合配套服务。本市建立由交通部门与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数据、通信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线索移交、行政执法、督查督办、算法治理等方面协同合作。本市还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出租汽车管理数字化水平。
对于法律责任,草案对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约车平台违规经营、聚合平台未按要求备案、未按规定传送数据、驾驶员违反服务规范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网约车平台未遵守相关运营规范的,视情节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驾驶员拒绝载客、中途甩客或擅自更换车辆的,可吊销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输证。
草案还明确,本市依法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应用,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指导和服务。有行业观察人士指出,这一条款为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领域的落地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上海在智慧出行领域的前瞻布局。草案同时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配置的车辆经营权,在相对应车辆更换后,其期限按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该条例施行后,1995年通过、2023年修正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